(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处理结果须逐级上报;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 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3) 擅自将试题卷、答题卡或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4) 协同考生作弊或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5) 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室出现纪律混乱的;
(6) 丢失试卷的;
(7) 对考生作弊情况不作记载或者隐瞒不报的;
(8) 在试卷保管、运输、装订等环节中,未执行考务细则要求,造成泄密、失密事件的;
(9) 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各类集体舞弊现象或所负责
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10) 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
的;
(11) 在评卷、扫描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
积分差错,或者在评卷、扫描中徇私舞弊的;
(12) 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3) 不服从考试和评卷工作管理,影响考试和评卷工作进程,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考务工作细则要求设置考点考室、配备考试工作人员、严格组考管理,造成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信度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三)对考试工作不负责或因其它问题不宜担任监考员的,考点主考或驻点巡视员应当即予以撤换。对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
人员,予以通报,同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且其三年内不得担
任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有关工作。
答案来源于:2022年株洲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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