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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方法总则

2022年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方法总则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5-30 09:11:31 解决时间:2022-03-02 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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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等五部门印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健全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粤教助〔2020〕6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中国人民解放军广东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助函〔2017〕4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国家奖助学金特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以下统称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第三条学校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学校校长办公室、学生和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财务处、教务处、团委主要负责人、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领导(党总支副书记)、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副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全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评审结果,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省教育厅提交评审意见等。

第四条各系(院)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系(院)领导担任组长,具体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的辅导员任副组长,其他辅导员和系(院)学生干部代表为组员,负责本系(院)具体的评审工作,确定初审名单,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交初审结果。

第五条各系(院)根据评审工作需要,按照年级或专业,设立若干评议小组,设组长和副组长,每组成员不少于5人,由系(院)学生干部、班干部、普通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国家奖助学金申请学生材料整理与汇总、组织民主评议、向系(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本组评审意见等。

第六条评审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在籍、在校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六)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没有补考、重修记录。

或者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没有补考、重修记录,并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或者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由教育行政部门承办的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获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八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为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位于前30%(含),没有补考、重修记录。

或者评审学年度的上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没有进入前30%,但达到前50%的学生,并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及其他不文明行为记录。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评审学年度为经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系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每生每年2000-4000元,分为2-3档,原则上人均不低于3300元/年,具体标准根据当年家庭经济困难认定人数确定。

第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名额由上级部门确定分配。学校根据上级分配的名额,按照评审学年度的各系(院)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

第十二条同一学年内,学生可以在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由学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四条评审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学生,向班级负责人提交申请,班级负责人收集汇总后提交有关评议小组。

(二)评议小组负责汇总收集各班级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初审后向所在系(院)评审工作组提交推荐名单。

(三)各系(院)评审工作组汇总各评议小组推荐名单后,组织调查与评审,按照学校分配名额进行评审后形成初审名单,在本系(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至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后,组织调查和复核,形成复审名单,提交给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省厅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申请但未获得资助的学生,系(院)应及时告知原因。

第十六条待省厅主管部门正式批复名单、并将资金拨付到学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财务处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按春、秋两学期发给受助学生。以上资金均由财务处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国家奖助学金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和监督,同时接受学校有关部门、全校师生监督。

第十八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应用的通知》(粤教助函〔2019〕5号)等文件要求,限时录入、审核、提交国家奖助学金数据。同时加强管理,确保数据精准、学生信息安全,坚决防止学生信息泄露现象发生。

第十九条学校对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流程执行、进展和效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纪律,坚决纠正和查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的违纪问题。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设立专项举报、投诉电话0759-3610363,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接受全体师生的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和各系(院)对获得国家奖助学金学生使用资金去向进行跟踪,如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学校将追回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二)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三)不能正确使用奖助资金,把奖助资金用于大吃大喝、奢靡享乐等方面的;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回奖助学金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各系(院)明确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突发事件舆情应对工作,增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舆论引导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营造良好舆论氛围。明确事件处理和督办落实工作,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热点舆情上报、发声、跟踪。

第二十二条学生和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院)要及时宣传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教育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获得者勤俭节约、自强不息、立志成才。

第二十三条各系(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各系(院)辅导员、班主任应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为培养受奖助学生的感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增强其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学校组织受奖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学校和社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生和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办法》(湛江幼专〔2020〕10号)同时废止。

答案来源于:2022年湛江幼儿师范专科学校全日制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实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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