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总分
1.普高招生考生(含艺术、体育生)
录取总分(满分210分)=学业水平分数(折合成满分110分)+综合测评分(满分100分)。
(1)学业水平成绩满分110分
按照学考等级给予相应分值,由语文、数学、外语三门科目及X1、X2、X3科目共六门科目组成,满分为110分。其中X1、X2、X3科目是指除语文、数学、外语外,另7门(物理、思想政治、技术、历史、化学、地理、生物)学考科目中选三门优等级科目。具体不同等级成绩折算方法如下:
科目等级 |
A |
B |
C |
D |
备注 |
语文 |
22 |
19 |
16 |
13 |
科目等级E不计分。3X科目三门满分共48分。 |
数学 |
20 |
17 |
14 |
11 |
|
外语 |
20 |
17 |
14 |
11 |
|
3X单科科目 |
16 |
14 |
12 |
10 |
(2)综合测评满分100分
综合测评成绩为各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2.单独考试招生考生
录取总分(满分210分)=职业技能考试成绩(折合成满分110分)+综合测评分(满分100分)。
(1)职业技能考试成绩
包括浙江省职业技能操作考试和职业技能理论考试两部分成绩,各类别满分均为300分,录取时折合满分110分。
(2)综合测评满分100分
综合测评成绩为各专业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
(二)拟录取与备录取比例
拟录取考生人数按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1确定;备录比例按照各专业招生计划数1:4确定。
如该专业的报考人数少于或等于该专业的招生计划数,则按照该专业参加考试人数的90%(如遇小数则向上取整)执行高职提前招生计划数,并以此确定拟录取人数,不再设备录比例。
特别说明:如因疫情防控需要,须对有关安排进行适时调整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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