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校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中,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本科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校纪委副书记、教务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纪检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就业处、财务处、校医院及各具有推荐资格的招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全校推免生遴选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推荐工作办法,确保推免生质量,维护推荐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教务处承担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具体组织及服务工作。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校纪委副书记、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检处、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研究生院、研究生处、计财处、网络与信息中心、校医院及各具有接收推免生资格的招生单位负责人组成,其工作职责是负责校内、校外推免生接收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接收工作办法,确保接收推免生的质量,维护推免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承担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具体组织及服务工作。
(二)各学院(含学部、实验室,以下统一简称为“学院”)成立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及推免考核组,负责组织本学院的推荐与接收等工作。
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各学院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本科生推荐工作的领导和接受推免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应含相关硕士点负责人等。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应明确责任与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推免工作顺利进行。
推免考核组包括推荐考核组和接收考核组,两个考核组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考核组可由若干考核小组构成,考核小组成员原则上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原则上不少于5人。
推免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院推免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学院第一责任人。
研究生支教团的推免工作由校团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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