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全程监督,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考生、涉考人员、涉考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招生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二)对在招生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为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推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录取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1.在体检中如有错检、漏检的,追究主检医师的责任;考生如有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取消录取资格,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2.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资料等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在招生工作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徇私舞弊,致使不合格考生被录取的;在体检工作中因弄虚作假致使学生入校复检中发现问题的;有其他破坏招生工作行为的。
2022年西藏自治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暨高中阶段学校违规违纪处理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