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分别排名,以考生拟录取总成绩按专业从高 分到低分进行拟录取, 优先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再择优拟录取调剂考生, 调剂 考生根据复试批次,分批次排名,分批次拟录取。
2.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与普通计划考生一同排名拟录取。专项计 划考生不参与普通计划考生排序,在其专项计划内择优拟录取。
3. 报考人才培养专项的考生,按考生第一志愿报考研究方向排名, 以考生 拟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拟录取。对录取人数不足的研究方向, 根据企业 和考生的意愿,可从其他研究方向调整录取,优先拟录取第一志愿考生。
4. 拟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照初试成绩高低录取高分考生。
5.下列情况将不予录取:
(1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 校核者;
(2 )未进行资格审查或资格审查未通过者;
(3)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包括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填写错误引起的);
(4 )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
(5 )复试成绩低于 60 分者;
(6 )同等学力考生任一加试科目成绩不合格者(低于 60 分)。
6. 入学后 3 个月内,将对所有录取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取 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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