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在自治区教育厅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领导下,实施录取工作。
(一)录取原则
按照考生中职在读期间文化课总成绩(50%)+综合素质评价成绩(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未参加综合素质评价面试者不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过程存在舞弊情况的不予录取并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对于在校期间获得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二、三等奖或自治区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一、二等奖获得者,直接录取。单列类考生优先录取获取MKH证书或中职阶段语文成绩较高者,语文成绩相同者则按照所学科目总成绩的平均分从高到低录取。
(二)其他要求
1.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符合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标准要求,考生入学后学院统一组织体检。
2.根据录取原则,经我院招生委员会审核,确定拟录取名单,上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我院将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3.已被我院录取的直升专考生,不能再被其它高校录取。直升专学生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及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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