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 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 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 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我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5.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 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 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 院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 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 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 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 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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