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试成绩总分 200,其中专业能力考核 80 分,综合素质考核 120 分。专业能力考核成绩包括外语听说能力测试 15 分、专业课测试 65 分;综合素质考核成绩包括实验(实践)能力测试 30 分、综合面试 90 分。
考生复试成绩应包括专业能力考核、综合素质考核两部分成绩之和,其复试成绩低于 120 分视为复试成绩不合格。
考生总成绩计算公式为:
考生总成绩= (初试总成绩÷2.5) ×60% +复试总成绩×40%
复试所占权重设为 40%。录取时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 名次排序, 若总成绩相同,按照复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调剂考生可根据复试批次, 分批次排名,分批次录取。
3.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应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国家 A 类考生分数线并 且达到我校进入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 一学科门类范围内(可授不同学科门类学位的专业可跨门类在对应专 业所属一级学科范围内进行调剂) 。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 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且符合上 述条件可申请调剂, 考生被录取后仍按“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 划”的相关要求管理。
(6)其余未尽事宜,参照 2022 年教育部招生录取文件执行。 所有调剂考生必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退役大学生士兵加分项目考生、享受少数民族政策考生 可除外)。调剂信息请关注学院通知。
4.不予录取的情况
(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 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 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 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我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5.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 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 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 院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 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 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 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 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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