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复试的考生不予录取。
(2)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参加资格审查, 未通过或未完成学 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复试成绩(折算成百分制) 低于 60 分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同等学力考生加试课程的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加试课程 成绩(折算成百分制)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不予录取。
(5)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结果不合格者, 不予录取。
(6)未经我校(或我院)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5.信息公示
复试工作完成后, 学院汇总复试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报学 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经审核确定的拟录取考生名单(包 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在学 院官网公示 10 个工作日。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 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考生名单时进行说明。公示期间名单不 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 须对变动部分作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 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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