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录取全日制非定向考生的户口迁移实行自愿原则。
(二)根据教育部规定,天津大学2022年将继续在西部1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应符合国家和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报考时除提供上述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2022年少民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登记表》(签字盖章)。
(三)除理学院、教育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以及马克思主义学院外,我校原则上不再招收定向培养学术型博士生。
(四)招收定向培养博士生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录取学院招生计划10%以内。
(五)现为定向应届毕业硕士生、拟报考定向培养的考生、原为定向硕士生和现正在履行合同中服务年限的在职人员考生,须征得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的同意,否则报考无效或取消入学资格。
(六)凡被我校录取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可申请宿舍;录取为定向就业(不转档案)博士生,原则上不提供住宿。学校视住宿资源情况,进行具体分配。
(七)应届硕士研究生在博士生入学之前必须获得硕士学位证或硕士毕业证,若届时不能提供证书者将取消入学资格。
(八)境外学位获得者入学前必须出具“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的认证证书,否则将取消入学资格。
(九)网上支付报名考试费、复试费前请再次确认。因个人原因取消报名或不能参加考核的,已支付的报考费用不予退还。
(十)我校不允许研究生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研究生学籍。
(十一)报考对口支援、对口支援部省合建、援疆师资等专项计划(少民骨干计划除外)的考生,原则上不纳入我校奖助学金资助体系,有关福利待遇请咨询定向高校。
(十二)为保障招生计划落实以及维护招生的严肃性,拟录取后如放弃拟录取资格请在公示期内提出,公示期结束后学校将整理数据并制作有关拟录取材料。公示期结束后提出放弃拟录取资格不予受理,务请慎重。
(十三)各学院招生办法中如有引用本简章内容的应以本简章为准。
(十四)本简章适用于以普通招考方式报考天津大学学术型博士研究生的所有考生。面向本校选拔在学硕士生攻读博士生招生办法、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招生简章另行公布,敬请关注。
(十五)我校不举办考前辅导班。未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招生辅导活动,如有咨询可联系附录中各院级单位招生电话。
(十六)请认真通读本简章,报名成功即视同已知悉并遵守本简章的相关规定。
(十七)如遇政策变化或疫情防控需要,我校招生简章各环节、流程或根据上级部门有关文件做相应调整,请务必关注我校研招网。
(十八)本简章由天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学院制订的招生办法由相关学院负责解释。
答案来源于:2022年天津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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