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的子女、转改文职人员的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子女。
驻豫武警部队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的教育优待参照执行。
4.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因公牺牲、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照录取分值5%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
5.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一至四级残疾退役军人子女,照顾10分录取。
6.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其子女报考本县(区)高中的,照顾10分录取。
7.艾滋病防治帮扶工作队员子女,照顾10分录取。
8.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子女,条件相同情况下,优先录取。
9.获得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1)死亡人员子女,按照录取分值10%的标准,降低分数优先录取;(2)获得国家级、省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5分录取;(3)获得省辖市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10分录取;(4)获得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及其子女,照顾5分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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