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名前,考生务必认真阅读教育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发布的本年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相关文件、报名公告和各报考点的公告信息及有关要求,了解各报考点的受理报考范围,按照限定条件选择报考点报名,以免选错报考点,贻误考试。
2.应届本科毕业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本报考点不接收绥化学院以外院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论户籍是否在绥化市或伊春市)以及户籍和工作单位均不在绥化市和伊春市的非应届考生报名参加考试。
3.往届生应选择户籍或工作所在地指定的报考点办理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手续:绥化市和伊春市户籍往届生选择在本报考点报名的,网上确认时须提供本人户口簿照片;在绥化市或伊春市工作但户籍未随迁的外市户籍往届生,网上确认时须提供工作证明(须加盖与网上报名信息一致的单位公章,并注明工作单位详细地址及人事主管联系电话,用于后期核实)和社保缴纳记录(绥化市或伊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网上报名确认、考试资格。未按规定提供上述材料的不予网上确认,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4.凡不符合本报考点受理范围的考生,因擅自填报、误填、错填而造成不能网上确认和考试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5.属于“绥化学院报考点”受理范围,却不想在本报考点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请自行联系其他报考点。
6.绥化市和伊春市报考“管理类联考”“法律硕士联考”以及考试科目含“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临床医学综合能力(中医)”的应届考生应选择就读学校所在地报考点、往届考生须选择“绥化市招生考试院报考点”,绥化学院报考以上三类科目的应届本科毕业生也须选择绥化市招生考试院报考点。
7.网上报名时,考生务必认真填写并仔细核对本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报考类别和考试科目等重要信息。考生提交报考信息后,不论是否已支付报考费,所填报的“报考单位”、“报考点”和“考试方式”三项内容不能更改。如需修改此关键信息的,应在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内,取消已填报的报名信息,重新进行报名并支付报考费。
8.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为避免多占考位,影响其他考生报考,每名考生只允许占用1个考位,有效报名信息只能有1个。
9.报名期间考生可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cn)查看本人学历(学籍)校验结果。未能通过学历(学籍)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10.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考生务必填写本人使用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
11.“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首先需通过生源地省教育厅的报考资格审核、公示以及考生登记表的盖章核准,由考生本人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到省招生考试院研招处412室(哈尔滨市黄河路69号)交验登记表,领取报名校验码后进行网报。
12.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13.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14.考生报名时只可填报一个招生单位的一个专业。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所报招生单位的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15.如果有需要申请考试合理便利的残疾考生,请务必于网报期间与报考点提前取得联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16.网上报名时间充裕,请广大考生合理安排报名时间,错峰报名,尽量避开报名初期、末期高峰,以免网络拥堵影响报名。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8.《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
19.《2022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报考点工作人员发现有考生伪造证件时,应通知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暂扣相关证件。我省各报考点将对违法提供假材料进行网上确认的考生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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