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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考试操作流程

2022年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考生须知考试操作流程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5-30 09:20:00 解决时间:2022-02-14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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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考试操作流程

1.考试地址

通过高考报名手机收到的短信或者学校官网

(https://zhaosheng.***.cn/)获取考试链接,新版Edge浏览器或新版谷歌浏览器或者使用华为手机自带浏览器中输入考试网址打开考试系统;

特别提醒:正式考试与模拟考试的考试网址不同,请考生注意查看短信或网站通知。考生不需要在在线考试(易考)系统上注册帐号,直

接使用短信或网站通知的考试链接打开考试系统。

2.调试设备

点击“调试设备”测试本机摄像头与麦克风是否可用。如能清晰地看到摄像头图像,说明摄像头调用正常,点击“检测麦克风”和“播放音频”进行测试,如正常使用,即可登录考试。

3.考试登录

考前30分钟,在登录界面输入考生准考证号登录考试。开考30分钟后未能登录的考生,视为缺考,考生将无法登录系统参加考试。登录中若有问题,可联系页面中的“技术支持”协助解决。

注:若考试未到登录时间,则登录框会显示距离开考还有多久的倒计时。

4.信息确认及拍照进行人脸核验

(1)考生确认自己的基本信息(根据实际考试基本信息为准,下图仅为样图),请考生核对基本信息,点击确定:

(2)核对照片是否为本人照片(不需上传任何照片),无误后,单击“进入考试”按钮。

(3)确认个人信息后,进入阅读考试诚信承诺书界面,请考生仔细阅读。承诺后,进入下一环节。

(4)进入考试后,系统会提示考生拍摄个人正面照进行人脸核验,务必确保拍照时光线充足、图像清晰,照片应包括考生完整的面部和肩部。

5.开启云监控(鹰眼)

(1)进入考试后,考试设备上会显示云监控(鹰眼)二维码,使用智能手机或平板设备扫描二维码(如下图所示);注:以下呈现的所有二维码仅供展示,请以实际考试中获取的二维码为准。

(2)如使用IOS设备(iPhone、iPad)作为云监控(鹰眼)设备,扫描二维码后依据提示使用Safari浏览器打开云监控(鹰眼),安卓机型扫描二维码后选择使用推荐浏览器登录云监控(鹰眼),打开云监控(鹰眼)后点击“进入监控”按钮,进入下一页。

(3)允许***访问相机(如下图所示)

(4)将监控设备架设固定到要求的位置,监控视角效果要求如下图所示。

(5)云监控(鹰眼)开启且按照要求架设后,在考试设备的界面上点击“确定”按钮(如下图所示)进行考试;

(2)考试包含多个单元,需先结束当前单元后进入下一单元的答题(如下图所示);(注意:结束单元后不可再返回修改答案,考生必须确认已经完成本单元答题后再结束当前单元)

(3)考试界面会显示考试剩余时间;

页面右上角的倒计时为试卷时长倒计时。考试结束时间为2022年2月27日北京时间11:00。

答题结束后,考生可以后点击界面右下角的“结束考试”按钮交卷。(如下图所示)

(4)在考试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或操作等技术问题,可点击“技术支持”获取帮助。(如下图所示)。

8.监控问题

(1)考试设备监控(即第一视角监控)要求摄像头保持正面面对考生,考生的完整的头部、肩部处在监控范围内,并露出双耳。

(2)考试过程中,若云监控(鹰眼)意外关闭,可以在答题界面,点击鹰状图标打开鹰眼二维码,重新扫码登录。

(3)考试过程中可以关闭考试界面中的云监控(鹰眼)画面,但是监控仍在进行,监控后台仍然可以看到考生第一视角监控画面。

9.考试系统技术支持

在考试过程中如遇到设备或操作等技术问题,可点击“技术支持”获取帮助。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0536-8187441

附件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摘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

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

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补充规定:

根据CET考务和评卷工作要求,考生及答题卡和答卷出现以下情况视为违纪:

1.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考生提前翻阅试题册;

3.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7.考试期间非听力考试时间佩戴。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答案来源于:2022年山东科技职业学院学院单独招生和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考生须知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2-02-14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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