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及时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 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夏季 高考成绩、专业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有关分数线、文化、 专业及综合成绩一分一段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缺额招 生计划、我省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 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生名单等。
市、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要分别在其所在 地公示本地、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的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 单以及其他教育部规定的合格考生名单等,高中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
高校要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 查询办法、取得本校招生相关资格的考生名单。
(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 2022 年底。 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中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 上报前至少公示 10 个工作日, 并保留至 2022 年底。
(三)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 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 讯地址, 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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