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50、40、30、20、10、5分。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分别计40、30、20、10、5、2分。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5.在校期间获得校级奖励,每次加1分。
6.在校期间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每次加2分。
说明: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服役期间获得的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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