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各学院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学院推免工作细则。
2.在满足申请推免生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学院应根据本专业特点和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组织专业考核,专业考核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等内容,以参军入伍服兵役、参加志愿服务、到国际组织实习、科研成果、竞赛获奖、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等符合全面发展价值导向等因素作为测评指标。其中,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推免学生,专业考核成绩按满分计:
(1)学科竞赛类。本科学习期间,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家级高水平学科竞赛(名单见附件)获得奖励,且为个人获奖,或A1类第一奖励等级前三位、第二奖励等级前两位、第三奖励等级首位,或A2类第一奖励等级前两位、第二奖励等级首位。
(2)体育竞赛类。体育类专业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在国际比赛(国际比赛只限全国大学生体育协会、国家体育总局派出参赛,不含邀请赛)或全运会、全国顶级联赛、全国锦标赛、全国学生运动会等全国比赛取得(羽毛球、乒乓球、射箭、足球、篮球等项目)前8名(集体项目须为绝对主力)或在省运会、省学生运动会等比赛中获得以上项目冠军。
(3)参加第九届山东省师范类高校学生从业技能大赛并获得一等奖,报名卓越中学教师培养计划和“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专项推免计划推免的考生。
3.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合理设置各测评指标所占权重及单项指标上限分值,学生在某一方面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一项,各学院推免生测评指标体系须在推免细则中明确。专业考核工作中,要注重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注重学生在学期间的过程性评价,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4.在学分绩点和专业考核成绩基础上,学院计算出推免生的终综合成绩和综合名次,其中学分绩点在终综合成绩中所占比重为90%,专业考核成绩所占比重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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