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 和教育部及江西省教育主管部门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工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 2022 年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 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 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 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实施高招“阳光工程” ,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国标代码:
第五条
第六条
学院全称: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学院 13438。
办学层次: 本科; 学制: 四年。
办学类型: 国家教育部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独立学院。
第七条 主管部门: 江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办学地点: 江西省共青城市科教城青年大道 78
。
第九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和招生监察小组。招 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讨论和决策招生重大事宜; 招生监察小 组负责监督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 学院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 作的常设机构,执行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院未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培训) 机构或 个人开展招生活动,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录取工作实施全 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监督电话: 079 2-3561751 (兼传真)。
第十二条 招生计划: 根据本院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 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 区域协调发展等因 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本院分省来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具体分专业招生计划 可通过各省(市、 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的信息发布平台、 学院招生简章,及在学院招生信息网查阅。
第十三条 招生计划分配基本原则: 按照教育部和招生 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发展 定位、办学条件和往年计划分配情况,制定学院本年度分 省分专业计划; 认真履行促进入学机会公平的社会职责, 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 坚持统筹兼顾、平稳有序、 动态调整,稳步提升生源质量。
第十四条 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 一)在保持各省市本 科招生计划与往年相比基本稳定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
政策与导向、近年来各地高考报名人数占全国报名总数比 例和生源质量、各地录取独立学院人数占独立学院全国录 取总数比例和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当年度各省区 本科招生计划总数; ( 二)适当向生源质量好、报考热度 高、社会需求大的专业倾斜; ( 三)统筹做好招生计划增 量安排和存量调整,适度调减属地江西及独立学院录取比 例相对较高地区的招生比例,将调出招生名额和学院招生 增量重点投向中西部地区、人 口大省、重点高校录取比例 相对较低的省份。
第十五条 学院本科的录取批次在江西省为本科院校第 二批,在其它省(市、 自治区) 的录取批次由当地招生主 管部门确定。调档比例以各省(直辖市、 自治区)招生主管 部门文件规定为准。在考生保证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 按照高考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直至完成来源计划。若 符合条件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征集 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省(直辖市、 自治区) 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六条 普通文理科录取原则: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 按照“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原则,录取时按考生高 考总分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预录取排序 时, 出现考生总分相同的情况,则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 同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作为录取的先后顺序。文史类的 科目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文科综合。即总分相 同,先看语文; 若语文同分,则看外语; 若外语同分,则 看数学; 若再同分,则看文科综合。理工类的科目顺序依 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理科综合。即总分相同,先看数 学;若数学同分,则看外语; 若外语同分,则看语文; 若 再同分,则看理科综合。实行梯度志愿的批次,实行志愿 优先原则。即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满时,
再从第二志愿考生中录取,依次类推。生源不足情况下进 行网上征集志愿。
实施高考综合改革招生的省(直辖市、 自治区),各专 业选考科目的具体要求以各省份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在 符合生源所在地录取政策的基础上执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艺术类专业考生须取 得生源所在省(市、 自治区) 统考(联考) 专业合格证或 达到该省(市、 自治区) 规定的专业合格线; 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市、 自治区) 划定录取 批次对应类别艺术类本科的最低控制线。艺术类以综合成 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 自治区) 投档政策录 取;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 自治区) 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 专业成绩相同,则按文 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录取;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相同, 参照我院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次择优 录取。
第十八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招生认可生源所在省 份体育专业统考成绩,政审、体检及专业统考合格,高考 文化成绩达到生源地所在省份划定的录取分数线,体育类 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进档考生,按所在省(市、 自治区) 投 档政策录取; 不以综合成绩投档的考生,按所在省(市、 自治区) 专业统考成绩从高到底排序录取; 专业成绩相同, 则按文化成绩从高至低排序录取; 专业成绩和文化成绩均 相同,参照我院普通文理科考生录取时的单科顺序排定名 次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院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遵照相关省份投 档规则,专业录取按考生进档的先后批次,分别从高分到 低分进行专业投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服从 专业调剂,将由学院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调剂的, 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对各省(市、 自治区) 的优惠加分政策 在提档和专业录取时予以认可,原则上最高加分不超过 20 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设的公共外语课程为英语。对报考 英语、翻译等外语类专业考生,原则上要求其英语单科成 绩不低于 110 分( 150 分制) 。各专业无任何加试要求。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时各专业男女比例无限制。报考 我院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如实填写本 人的既往病史。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卫生部、 中 国残疾 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的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 的有关规定,选报符合自己身体条件的专业,否则,学院 有权调剂到其它适合的专业,如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 理。
第二十三条 预留计划数量: 学院严格按照教育部规定, 预留计划数量不超过学院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 1%,主要用 于各省高考上线生源不平衡调节及解决同分考生等情况的 录取。
第二十四条 预留计划使用原则: 按照集体议事、集体 决策的原则,在远程录取过程中,经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 集体研究后,根据生源情况将预留计划增投到生源好的省 份。 因生源不足而调减回来的已投放到各省的招生计划, 以及调减回来的其他招生类别的招生计划,按照预留计划 处理。预留计划的使用严格执行“不点招” 、 “不收费”、 “不降分”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按照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财政厅和 江西省教育厅批文(赣发改收费【 2016】 417 号及赣发改收 费【 2018】 1026 号) 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收费 ,并由各省 (市、 自治区) 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本院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时一并向考生公布。文科类专业学费为 13000 元/生 · 学年, 理工科类专业学费为 14500 元/生 · 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 为15500 元/生 · 学年,住宿费为 1200 元/生 · 学年,如有 新的文件则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分专业收费标准详见我 院招生信息网: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2022 年收费标 准(略)。
第二十六条 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 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国家教育 资助、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大 学,可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 学校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 资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 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 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术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2022 级新生将在共青城校区报到入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 宿费、教材费等费用。
第三十条 1.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 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 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 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 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视情况予以处理, 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 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三十一条
学院网址: http://kjxy.***.cn
招生信息网: http://zs.kjxy.***.cn 招生就业处电话(兼传真) :0792-3561751;
招生就业处通讯地址: 江西省共青城市青年大道 78 号; 邮编: 332020
Email:sdkyzsb@***
第三十二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高考 招生录取工作,请考生和家长不要上当受骗。对以学院名 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和招生录取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 学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 由江西师范大学科学技 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 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 2022 年 5 月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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