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录取工作在省教育考试院领导和监督下,由学校招生领导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录取过程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报考的考生按照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折算分+校测分录取。
2.报考考生录取原则为:按照“分数优先、遵从志愿”的原则,考生按分数由高到低排位进行录取。如分数相同时,则结合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择优录取。
3.学校根据录取原则,拟录取考生名单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录取结果在学校招生信息网上公布,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后,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4.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学校可予以加分录取:
(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4)归侨、华侨子女和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含台湾户籍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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