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教育部、镇江市或有关部门有相关调整,我校将作相应调整。未尽事宜按教育部、镇江市和我校的有关规定执行。凡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后果。
(2)对于刻意隐瞒病情或不如实报告发热史、旅行史和接触史的考生,以及在考试疫情防控中拒不配合的人员,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考核工作和疫情防控措施可能视疫情形式变化适时调整,届时会在学校招办网站发布公告。
江苏大学招生办公室
2021年2月25日
附件1:江苏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反兴奋剂承诺书.docx
附件2:江苏大学2022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疫情防控考生健康信息登记表及承诺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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