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教育考试中心、各考点在保证考试安全和考场秩序的前提下,根据残疾考生的残疾情况和需要以及各地实际,提供以下一种或几种必要条件和合理便利:
(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大字号试卷。
(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英语听力考试(经申请批准后免除英语听力考试残疾考生的英语科成绩,按“非听力成绩×英语科总分值/非听力部分总分值”计算)。
(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
(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携带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
(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
(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肢体残疾申请延长考试时间的考生,应在申请表中说明考生肢体残疾的具体情况,是否影响书写,必要时可附医院诊断报告。
(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
(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
(九)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
(十)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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