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下列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10 分投档,达到高 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侨眷和台湾省籍(含台湾 户籍) 考生。
47.少数民族考生可在统考成绩总分基础上加 5 分投档,达到 高校投档条件的, 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48.第 45 条、第 46 条、第 47 条加分规定不累加计算,即同 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 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 20 分。符合以上加分规定的考生,须经过 本人申报,省、省辖市、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及有关部门 审核并逐级公示后方予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 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 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河南省教 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调整和规范高考加分工作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21〕 116 号) 的要求,认真做好考 生资格审核工作。
49.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 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 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 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 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 10 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 1 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空勤 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 20 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
位工作累计满 15 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 高校投档要求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 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 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 治〔2018〕 27 号) 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 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执行。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 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 5A 级 青年志愿者的以及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 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计划的, 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 20 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补充 投档,定向西藏的可在本校调档分数线下 40 分以内补充投档。高 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 计划,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根据计划余额征集志愿或就地转 为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后征集志愿,非平行志愿批次则就地转为 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执行。
地方公费师范生、免费医学定向就业类等有特殊要求的,按 有关规定执行。
51. 民族预科班招生随高校相应的批次录取。本科预科班、专
科预科班、 民族班录取分数线分别不得低于所在批次有关高校提 档分数线以下 80 分、60 分、40 分。我省高校如果生源不足,剩 余计划全省统一调整使用。
52.对各批(不含艺术、体育等提前批) 第一志愿填报农、林 院校的考生, 以及报考军队院校航空飞行与指挥专业的检测与政 审合格考生,如生源不足,可在录取控制分数线下 20 分内投档。
省外农林院校对此项规定是否认可,须在报送生源计划时明 确意见,我省将随生源计划一并向社会公布。
53.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 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 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 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 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 录和归档工作。省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提出的调整计划数及其使 用的有关要求,经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 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 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 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 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省教育考试院不得为争取 计划随意放宽录取政策或降低分数要求。
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 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 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54.对高考成绩达到要求、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 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5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 录取的考生等) 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核准, 并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 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教育考试院录取专用 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并寄送给 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 通知书,经校长签发并加盖本校校章后,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 和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高校、 中 学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考生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寄递 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 2020 年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 23 号) 执行。
56.考生纸介质档案包括考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和考生 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各地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 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毕业生纸质档案(或人事档案) 客观 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考生报 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由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打印 并盖章后存入考生档案。考生纸介质档案由县(市、区) 招生考 试机构统一管理,不得交由中学代管。档案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已录取考生的纸介质档案经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密封后, 由考生本人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到县(市、区) 招生 考试机构领取,报到时交给录取高校。领取档案时考生和县(市、 区) 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双方要履行签字交接手续。
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纸介质档案的管理,不得将未经 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档案保存 期为录取结束后半年,保存期满县(市、区) 招生考试机构将考 生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档案退回其毕业中学,高考报名登记表、体 检表、志愿表等按秘密级材料销毁。
57.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 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 出售。
58.我省普通高校录取的本省新生,入学后一律不办理户 口迁 移手续。学生毕业后,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 明到户 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 口迁移手续。被外省高校录取 的新生,按国家规定执行。5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 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并按高 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 不能按时报到的, 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录取考生名单和本校核发的 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 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 按生源所在 省(区、市) 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 20 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 学籍。
填报志愿是考生自我承诺与高校的约定,对于在普通高校招 生录取中不履行志愿约定的考生,当批次录取电子档案停止运转; 对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报名参 加高考将限制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量,在实行平行志愿的各批次 (类别),允许其填报志愿的学校数不超过 2 个。考生履行志愿约 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 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
6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 取 的 保 送 生 数 据 库 上 传 至 教 育 部 “ 阳 光 高 考 ” 平 台 (https://gaokao.***.cn) 。省教育考试院在“阳光高考” 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 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在相关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省教 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录取结束后省教育考试院按教育部规定的时间上报录取数据库(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录取的考生等),作为新生学籍电 子注册的依据。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我省本、专科层次招生均不组织补录。
61. 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 由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答案来源于: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