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评价成绩由评价基础分、评价加分、评价减分三部分组成。
评价基础分:学生专科在校期间各科课程成绩的算术平均分(满分为100分)。课程总分不为100分的则折算为百分制计算,其中5分制课程成绩按5分等于百分制95分,4分等于百分制85分,3分等于百分制75分,2分等于百分制65分,1分等于百分制45分计算。
评价加分:对在部队荣立功绩的考生进行评价加分,荣立三等功以上的考生加50分。
评价减分:在专科学习期间单科不及格,每科不及格课程为-10分,高职(专科)学习期间不及格课程大于三门不得参加本次免试招生。
综合评价成绩为评价基础分、评价加分、评价减分三部分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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