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实行自我约束、社会监督机制,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
(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接受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考试院的指导和监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接受我校纪检监察部门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督;在我校高职单招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
(三)成立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招生就业、教学教研、纪检监察、财务后勤、学生管理、安全保卫、校企合作工作的校级领导为副组长,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单独考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单独考试招生工作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处理、统筹协调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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