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参加单独招生考试的交通、食宿自理。
(二)考生被我校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新生享受同等待遇,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不得转专业,不得转入其他学校。
(三)高职单招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四)考生不享受任何加分政策。
本章程由我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我校单独招生的负责部门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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