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批的层次划分和相关学校的录取标准细则由各区自行确定,并报市招生部门备案。普通高中补录(公办高中部分)和第三批(面向区内部分)相关学校的录取标准由各区确定,并报市招生办实施投档。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批次完成后,中职学校(技工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实行注册入学招生。
一、佛山市2022年中考主要工作日程安排
日 期 |
工作内容 |
3月14日—3月24日 |
网上报名 |
5月23日—5月31日 |
网上填报志愿 |
6月26日—6月28日 |
全省统一考试 |
6月29日—7月12日 |
答题卡扫描、组织评卷 登分、公布成绩 |
7月13日—7月20日 |
普通高中录取(提前批、第一批、第二批) |
7月21日—7月23日 |
普通高中征集志愿和补录 |
7月24日—7月26日 |
中职学校录取(第三批) |
注: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最新文件为准。
一、佛山市2022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
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2022年下列各类应届毕业生在原总分的基础上,给予加分或优先投档录取。
(一)驻“三类地区”、西藏自治区和“二类岛”以及在“高风险、高危害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烈士子女,加30分投档录取。作战部队、驻“二类地区”和“第三类岛”连续工作3年以上(含已工作并将连续工作3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或者有子女后曾在该地区和岗位累计工作5年以上现役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及现役“残疾军人”的子女,以及“受到表彰奖励”现役军人的子女,加20分投档录取(须向军人所在师级单位政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佛山军分区、佛山市教育局联合审核)。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佛山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执行(佛山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二)公安烈士子女加20分录取,公安英模、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考生加10分录取(须向佛山市公安局政治处提出书面申请,市教育局联合审核)。
(三)户籍从少数民族聚居地迁入我市的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投档录取(须由区级以上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凭考生户口所在地的基层户籍管理部门的户籍登记材料确认)。
(四)具有佛山市户口的归侨青年、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和台湾学生加5分投档录取(华侨相关加分须有区级以上侨务证明;台湾学生须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到区招生办申请,区教育部门、台湾事务部门联合审核)。
(五)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本人及父母双方户籍均登记在我市村民委员会并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本人及父母双方户籍均登记在我市村民委员会的纯二女户女孩,在初中应届毕业并参加当年中考的加5分投档录取(具体条件和资格确认按佛人口计生〔2007〕49号文执行)。
(六)佛山市户籍复退军人(持有部队颁发的退役证件),经户籍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确认,其子女应届参加我市中考的,在投档过程“总分相同比较”时优先比较“复退军人子女”项,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七)符合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的考生(粤教基函〔2020〕11号),投档过程中“总分相同比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照顾录取政策,只取加分且分值最高一项。凡申报照顾录取的考生,须出示各类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供学校审核、存档,学校必须将符合照顾录取的考生在学校或者有关媒体公示(学校公示时间为一周),再按程序报区以上招生部门审批。考生提交照顾录取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逾期一律不再办理。
2023年起,取消国家规定以外的所有地方性鼓励性加分项目。规范执行国家规定的特殊群体等加分政策,严格控制加分分值,规范资格审核程序,实行加分项目、分值、资格和名单公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一、佛山市2022年高中阶段政策性借读生一览表
序号 |
类别 |
条件 |
报名提交基本材料 |
部门核查 |
1 |
优抚群体类 |
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或支援边疆建设或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厅(局)级或军分区确认材料,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委托监护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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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以及因公殉职基层干部的适龄子女 |
公安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证明,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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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市优抚对象的适龄子女 |
《佛山市优抚对象优待证》,本市监护人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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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本市户籍居民合法收养的适龄子女 |
《收养登记证》,本市户籍收养人户口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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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户籍居民照顾(监护)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本市户籍照顾(监护)人户口簿,委托监护公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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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符合《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内地就学享受当地生源同等待遇的意见》规定的进藏干部职工适龄子女 |
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向进藏干部派出单位确认核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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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引进人才类 |
符合《佛山市重点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暂行办法》规定,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或评定)的A、B类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8 |
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博士后工作扶持力度的意见》规定,本市博士后载体在站博士后及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佛山市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申请表》,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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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市按规定引进,并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资格认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引进人才的学历或职称证书,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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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在本市居住或工作的持有广东省人才优粤A、B卡的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省人才服务主管部门核发的人才“优粤卡”,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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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符合《佛山市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意见》规定,我市新引进领军人才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统一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确认核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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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投资贡献类 |
本市区级以上政府认可的有突出贡献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荣誉市民证书或区政府认可的证明,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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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在本市投资的项目竣工投产或开业、营业两年以上,项目投资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外商和港澳台人士或项目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外籍人士除外),法定验资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营业执照,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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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境外群体类 |
在本市居住的华侨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居住证,委托监护照顾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及委托监护公证,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教育部门向申请人收取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复印件;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及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公证文书复印件,并核对原件无误后向区侨务、外事部门确认核查身份 |
15 |
在本市居住的台湾人士适龄子女 |
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其中只提供5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还需同时提交父母在本市居住的有关证明;委托监护照顾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及委托监护公证;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区教育部门整理相关基本情况表(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证件类型及号码、家长或监护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及职务、台湾居住地等),附佐证材料复印件,向区台湾事务部门确认核查身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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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它类 |
在本市同一区内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5年以上(含5年),有固定住址、有合法就业或经营证明的非户籍人士适龄子女 |
在同一区内连续5年有效期居住证(或连续5年营业执照、或连续5年依法纳税证明),在同一区缴纳社保连续5年以上证明,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考生可在报名页面登记家长办理社保及居住证的姓名、身份信息,市教育局和职能部门网上联合审核,如审核通过则无需提供居住证或社保纸质材料 |
17 |
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的非户籍适龄子女 |
父(母)本市户籍户口簿,子女与非本市户籍的父母一方同户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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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随迁子女 |
在本市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并连续3年以上持有我市居住证、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累计3年以上的进城务工和港澳人员,其子女在我市具有初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的应届毕业生 |
在佛山市内(可跨区):连续3年有效期居住证,缴纳社保累计3年证明。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考生可在报名页面登记家长办理社保及居住证的姓名、身份信息,市教育局和职能部门网上联合审核,如审核通过则无需提供居住证或社保纸质材料 |
附 |
过渡期类 |
持有本市有效期内居住证,2018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已获得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且住宅建筑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非户籍适龄子女。该政策执行至2023年1月1日止。 |
有效期内居住证,住宅房屋权属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已备案购房合同,子女与父母(或一方)同户的户口簿或子女与父母关系确认材料 |
说明:1.所有证件、证书、证明都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2.以上未涉及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予以确定。3.考生及父母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最新文件为准。本文来源与版权所有:佛山市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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