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教育局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指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基教科、教研室、招生考试中心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制定评价方案,县(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校的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投诉与举报,对评价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各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组成,一般为5至7人,在校内公示7天,经公示后于5月10日前报县(市、区)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备案。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校评价工作的实施细则与操作程序,对校内各班级评价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接受质询、投诉与举报,及时解决评价工作中的问题,保证评价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认定评价的结果。
(三)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以班为单位进行。初中毕业年级每个班都要成立班级评价小组,负责对本班学生综合素质评定。班级评价小组由本班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组成,成员3人或5人,由班主任任组长。各成员给学生授课的时间不能少于1年,对学生有充分的了解,而且要为人公正、诚信。班级评价小组成员名单需经本班学生认可,并由学校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查确定后公示。
评价机构的工作人员要公正、遵规、诚信地开展评价工作,要签订诚信协议并建立诚信档案,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凡违规者一经查实,予以全市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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