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学校按培训计划,组织学员开展专业理论、实训和现场实习等内容的培训。每门课程(含实操)均为考试科目,不及格课程仅予1次补考机会,且学校组织的考试中补考科目累计不得超过3门。
4.学员完成所有培训内容,操行总分及每门课程成绩(含补考成绩)均达到60分及以上,并通过由成都地铁运营有限公司组织的上岗资格鉴定考试后,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5.学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终止培训协议处理:
(1)隐瞒不符合选录条件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参加选录的;
(2)自愿申请放弃培养的;
(3)考试作弊的;
(4)个人操行总分低于60分的;
(5)任何一门课程经1次补考仍不及格的;
(6)培训期内补考课程门数累计超过3门的;
(7)累计旷课达到4次及以上的;
(8)在校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拘留及追究刑事责任的;
(9)严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10)患有疾病或身体有缺陷,不能满足岗位要求的;
(11)培训协议中约定的其他需终止培训的情形。
6.提前终止培训的费用退还
提前终止培训的学员,扣除已发生的培养费用,退还剩余已缴金额。对培训期满未取得培训结业证书者,不退还已缴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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