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生参加高职单招考试的交通、食宿自理。
(二)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与普通高考新生享受同等待遇。考生被学校正式录取后,不再参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三)若高职单招计划未能完成,则将未完成的计划转为四川省普通高考类招生计划。
(四)除本章程中公布的收费项目外,我校在高职单招录取工作中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高职单招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六)我校单独招生录取工作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
本章程由学校教务与专业建设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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