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和各学校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和有关科室具体负责的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平稳有序。涉及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调整要提前征求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确保和谐稳定。
(二)保障好各类群体受教育权利。要重点做好残疾儿童、特困家庭儿童、留守儿童入学工作,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做到应入尽入。市级特殊教育学校承担全市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儿童少年教育;县级特殊教育学校承担智力残疾、孤独症等儿童少年教育。对于居家生活的重度残疾儿童,教育部门要安排特殊教育学校或普通学校提供个性化的送教上门服务。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子女、优秀企业家子女以及其他符合优抚政策的人才子女,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加强公办资源供给。各县市区要健全完善中小学大班额长效防控工作机制,有效应对城镇化和生育政策调整后学龄人口高峰,持续扩充城镇义务教育学位资源,加大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力度,保障义务教育学位主要由公办学校或通过政府购买学位方式提供,持续化解大班额问题,防范大班额问题反弹。全市所有义务教育学校保持56人及以上大班额由“动态清零”向“常态清零”转变,新招生班额不得超过55人,县市区和学校要创造条件按照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招生。
(四)严查非法办学行为。要继续严格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五)加大违规查处力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因违规招生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违规招生的民办学校,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附件:招生咨询电话
滨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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