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宁缺勿滥的原则,在对考生各方面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加强对考生创新精神和能力、专业兴趣和素养等方面的考查,根据考生的复试成绩,结合申请材料,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拟录取名单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并上报北京教育考试院及教育部。
(一)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1.未经复试的考生一律不录取。
2. 复试期间发现考生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考试违纪、替考,或思想政治道德状况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录取。
3. 专业综合能力测试成绩低于60 分为复试不合格,不予录取。
4. 外语能力测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我校将取消其录取接收资格:1.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存在舞弊现象的。
2. 申请人在本科第四学年学习期间有不及格科目并未通过补考的。
3. 在毕业时未获得毕业证书或学士学位证书的。
4. 毕业论文成绩在“良”以下(不含良)的。
5. 患有影响学业学习的严重疾病隐瞒不报的。
6. 未按接收录取通知要求完成拟录取确认的。
7. 发生影响接收录取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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