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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安徽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2022年安徽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技校网 更新时间:2022-05-16 22:36:47 解决时间:2022-05-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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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统筹确定招生规模和计划。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高中阶段毛入学率目标,依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办 学标准,综合考虑本地生源情况、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教育 协调发展以及普通高中教育总体资源等因素,科学编制普通高中 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严格防止产生新的大校额、大班额, 起始年级班额不得超过55人;要将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具体分解到 直属学校和所辖县(市、区),并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 行政部门依据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本地生源等情况细化到校, 招生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要将确定的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和 下达的招生计划及时抄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在试点工作的 基础上,2022年建成全省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 台,各市要统筹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逐步使用全省统一 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网络平台,切实加强招生计划、录取过 程和招生录取信息管理,有效保障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 工作实现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2.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普通高中实行属地招生,具体招生范 围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域内明确。地处县域(含县级市) 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 高中应在所在区或本市若干城区内招生。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公办普通 高中保持一致,实现同步招生;生源不足的,可由市级教育行政 部门在辖区内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高校附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与所在地其他公办普通高中相同。对在大班额消除过程中普通 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这些地区 申请,统筹调配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区域招生计划。

3.保持示范高中指标分配政策。 按照不低于当地省示范高中 招生计划80%的比例切块分解到初中学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 依次录取,不得单独设置指标到校生最低录取分数线。到校指标 原则上根据各初中实际在籍且就读满三年以及报名参加初中学业 水平考试的毕业年级学生数,按比例切块分配,指标分配向乡村 初中和薄弱学校倾斜,严禁将指标分配与初中升学率挂钩;原则 上不跨区域分配指标,防止跨区域掐尖招生。对于2021年仍存在 跨区域指标到校的地区,具备条件的,应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分 配指标;暂不具备条件的,围绕妥善处理好为农村学生提供优质 教育资源与防止县域优质生源过度流失之间的关系,以及避免学 区房炒作,积极开展跨区域指标到校招生录取办法改革试点,跨 区域指标主要分配到薄弱初中,并随着县域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 提高,逐年减少跨区域分配指标,力争到2024年实现属地招生。 易地扶贫搬迁、农业转移人口等政策性特殊情况,由各市教育行 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 布实施。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城市优质普通高中和县域薄弱

普通高中对口帮扶机制,通过举办分校、联合办学等方式,实现 由跨区域"招好学生"到"送好资源"转变。

4.严格规范招生行为。 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各市教育行政部 门统一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式同步招生。严禁以任 何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免试招生、超计划招生、违规跨区域招生; 严禁学校间混合招生、招生后违规办理转学;严禁公办学校参与 举办的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揽生源;严禁与社会培训机构 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组 织的考试结果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免收学费、 虚假宣传等方式争抢生源;严禁招收已被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 生;严禁录取未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未达到考试所在地普通 高中录取分数线或未填报普通高中志愿的学生;严禁招收借读生、 人籍分离、空挂学籍;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 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公布、宣传、炒作中考"状元"和升 学率。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自主招生,招生 名额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的5%,招生录取名单须通过门 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

5.从严控制政策加分。 除以下加分政策外,其他政策性加分 项目一律取消。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 项分值加分,不得重复加分。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办法》规定的加分对象和标准;

(2)烈士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

(3)台湾籍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10

分投档;

(4)少数民族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基础上增加5

分投档;

(5)援疆和援藏人员子女考生,在其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上增加10分投档;

(6)军人子女考生、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考 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考生加分政策按有关规定 执行。

答案来源于:2022年安徽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技校网数据中心 2022-05-09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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