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组织领导。我校推免生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免生遴选(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推荐和接收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推免工作和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工作程序和教育部下达的推免生名额,规范开展相关工作。学校推荐(接收)办法、推免名额分配方案、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须由学校推免生遴选(接收)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拟录取名单要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
(二)完善推免工作流程。为了更好地选拔出优秀的创新人才,推荐免试生工作按院系进行。各院系须严格按条件开展遴选和推荐工作。教务处应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业成绩的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坚决杜绝弄虚作假。学生工作部(处)应加强对学生在校违规违纪等表现的认定工作,坚决杜绝认定工作浮于表面。
(三)成立学校推免生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督查推免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回避制度。推免相关工作人员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员(如收费辅导教学等)报名参加我校推免招生的应主动申请回避,有非直系亲属等报名参加推免招生的要主动报备。相关学生申请推免资格时也应主动向学校报备声明。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的推免相关工作人员,学校应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报备声明回避关系且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的学生,我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
(四)严查违规违纪行为。对在推免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文章)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立刻取消该生推免生资格,已入学的,应当取消学籍,并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按规定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视情节暂停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1至3年,并按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各院系未严格把关,弄虚作假,则取消该院系学生推免资格,推免指标由学校重新调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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