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一投档单位(视投档设置,区分科类、专业组或专业)进档考生,按投档成绩(不含排序分,下同)优先的原则确定录取专业(类)。若投档成绩相同,专业志愿顺序靠前者优先;若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均相同,按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的顺序择优录取;若投档成绩、专业志愿顺序和上述科目成绩均相同,则由学校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投档信息择优录取;若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调剂到有计划缺额的专业(类);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二)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其相关规定执行。如:内蒙古考生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我校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及要求。
(三)设置专业组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首次投档进档的普通类本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投档成绩(不含排序分,同分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顺序择优排序)排名位列该投档单位计划数前10%,身体符合专业(类)要求,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
(四)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原本科一、二批次合并的省份除外)首次投档进档的普通类本科考生,第一志愿填报我校且投档成绩超过我校在考生所在省(市、区)相应科类投档线17分,身体符合专业要求,我校满足其第一专业志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