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录取的考生须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进行体检,体检表(须有体检结果)请在拟录取名单公示期内寄达学院(浙江省杭州市潮王路18号,浙江工业大学化学工程学院,张老师,0571-88320932)。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以及招生学院相关规定要求执行。体检不合格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体检表者,取消录取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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