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校2021年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实施,工作方案、实施办法、资格认定等报学校招生工作小组审定。
2.入选资格名单、录取名单均在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及学校本科招生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全过程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
3.按综合评价录取的考生,进校后按学校相关规定可在同一个联合学院内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互转,但不能与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互转。
4.考生应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真实准确的报名申请材料,若存在虚假内容或者隐匿可能对考生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实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中学应当对所出具的推荐材料或者盖章认可的申请材料认真核实,出现弄虚作假情形的,我校保留采取相关措施的权利。
5.我校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报名及测试不收取任何费用。
答案来源于:2021年浙江大学上海市综合评价录取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