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对象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普通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应参加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因病、残等确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体育与健康等科目技能测试的考生,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可视病、残程度申请免考或缓考。申请免考或缓考的考生须持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明或三甲医院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就医病历),经学校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教育局认定。
(二)考试内容和考试方式
体育与健康等科目的考试内容以课程方案和标准为依据确定,具体见各相应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要将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测试有机结合,重视技能的考核。过程性评价及终结性测试均由各高中学校组织实施,实施细则由学校制定并报市教育局(市教研院)审核,测试方式可以采用实操测试、纸笔测试、上机测试等。
(三)考试时间和考试时长
体育与健康等科目考试时间依据课程方案和标准的规定和“学完即考”的原则确定。原则上,音乐、美术科目不早于第3学期、不迟于第5学期;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科目不早于第2学期、不迟于第4学期;体育与健康科目每学年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在高三年级进行技能测试。过程性评价根据课程的进度确定,一般在平时进行。终结性测试时间见各相应科目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方案。
(四)考试命题和评卷
各高中学校根据《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版)》(以下简称“课程方案和标准”)的要求及学校实际,规范开展考试命题工作。考试命题要体现立德树人根本要求,注重考查学生体育、艺术和技术核心素养、创新精神及实践能力。评卷工作要制定统一评分标准,把握评分尺度,严格评分细则,做到客观、公平、公正。各学校要增强全局观念、合理调配教师,认真做好命题及评卷工作。考试命题由学校制定,与实施方案一并提前报市教育局(市教研院)审核。
(五)成绩呈现
体育与健康等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考试成绩由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测试成绩组成。各学科最终成绩均以“合格/不合格”呈现,不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考生总数的2%。免考学生专项技能测试成绩认定为“合格”。各校须将各科考试成绩在学校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成绩报市教育局(市招生办)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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