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性170厘米及以上,女性160厘米及以上。
(2)体重: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平方米)在17.3至27.3之间,女性在17.1至25.7之间(例如考生身高170厘米,体重70千克,该考生的体重指数计算方式为:70÷(1.70×1.70)=24.2)。
(3)视力:任何一眼裸眼视力均为4.8及以上。
(4)色觉:无色盲、色弱。
(5)外观: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无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等)、无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无胸廓畸形脊柱侧弯驼背、无影响功能的身体瘢痕面颈部瘢痕唇、无腭裂或唇裂术后无明显瘢痕、无文身、无下肢静脉曲张、无腋臭。
(6)其他:血压正常,嗅觉不迟钝,两耳无重听,无口吃;满足公安院校招生的其他身体条件。
2.体能测评。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4)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子1000米跑≤4分35秒,女子800米跑≤4分36秒。
以上4个项目中有3个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
3.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考生参加面试应避免奇装异服、染烫发、化浓妆、戴首饰等情况。具体标准为:
报考动机端正,对于从事公安工作有主观积极愿望,合格;言语表达清晰,无影响语言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合格;身体协调,无肢体功能障碍、步态异常,合格;影响考生从事公安工作、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情况,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