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测评按照审核、体检、面试和体能测评的顺序进行,实行单项逐项测试,任一项目不合格将不能参加此后测试项目。
(一)体检。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有关规定执行,详见《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同时,在对考生承诺的患病经历和有关情况、教育部门提供的考生高考招生体检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现场重点对身高、体重、视力、色觉和嗅觉等项目进行检查,并综合作出体检结论。具体标准为:
1.男性身高170厘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及以上,合格;
2.男性体重指数(单位:千克/米?)在17.3至27.3之间(含本数,计算时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下同),女性体重指数在17.1至25.7之间,合格;
3.单侧裸眼视力为4.8及以上,合格;
4.色盲或者色弱,不合格;
5.嗅觉功能迟钝,不合格;
6.影响考生接受公安院校教育和从事公安工作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以上检测,其中一项不合格,则体检结论不合格,将不能参加面试及体能测试,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测试项目结果当场公布。
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体检项目,参照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相关规定,考生在检测中对于个别体检项目结论存在异议时,可在签字确认前当场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考生签字确认或离开现场后,不予复检。
(二)面试。面试主要从报考动机、言语表达、身体协调性等方面辨识考生是否适合从事公安工作,同时对于考生外观、听力等项目进行检查。具体标准为:
1.报考动机端正,对于从事公安工作有主观积极愿望,合格;
2.言语表达清晰,无影响语言表达的口吃、嗓音明显嘶哑,合格;
3.身体协调,无肢体功能障碍、步态异常,合格;
4.五官端正,头面颈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无五官畸形、口眼歪斜、唇腭裂、对眼、斜视、斜颈及各种疤麻等),合格;
5.骨、关节畸形,脊柱后凸,脊柱侧弯,胸廓畸形,不合格;
6.肘关节过伸超过15度,或者肘关节外翻超过20度,不合格;
7.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或者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髁间距离超过7厘米,不合格;
8.手指、足趾残缺或者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不合格;
9.重度下肢静脉曲张,不合格;
10.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瘢痏(如创伤、烫伤、疤痕、胎记等),身体其他部位有大面积疤痕挛缩,或者有明显影响面部形象的鼻洞、唇洞、耳洞(耳洞女性除外)等,不合格;
11.有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不合格;
12.文身,不合格;
13.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14.影响考生从事公安工作、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其他情况,不合格。
考生参加面试应避免奇装异服、染烫发、化浓妆、戴首饰等情况。
考生报考动机不端正、口吃,言语表达不流畅、逻辑思维不严密,身体运动不协调的或身体条件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则面试结论不合格,取消报考公安院校资格,不能参加体能测评。
(三)体能测评。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执行,4个项目应当全部进行测评,有3项及以上达标的,体能测评结论为合格。体能测评项目应严格按照规定受测次数开展。具体标准如下:
1.“50米跑”。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2秒,女性≤10.4秒;
2.“立定跳远”。可测次数:3次,合格标准:男性≥2.05米,女性≥1.5米;
3.“引体向上(男)/仰卧起坐(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9次/分钟,女性≥25次/分钟;
4.“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可测次数:1次,合格标准:男性≤4分35秒,女性≤4分36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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