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实施“3+3”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以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2)对于实施“3+1+2”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以考生语文、数学、外语3门统一高考科目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和数学2门成绩之和、语文和数学2门中的单科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若上述所比成绩全部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序在先者优先录取,志愿顺序相同者则参考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3)对于未进行高考改革的省(市),按照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进档考生总分相同时,参加普通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参加对口高考的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对口专业单科成绩,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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