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沈阳师范大学制定的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进行培养;
(二)学制为两年,全日制学习。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学习时间。
(三)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符合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授予毕业证书;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达不到毕业要求的,不再延长学习时间。毕业证书上注明第二学士学位的专业名称、学习时间等内容;学位证书上标识“第二学士学位”字样。
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学生按当年应届生身份派遣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学生如中途退学,对于以应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退学当年应届本科毕业生身份派遣;以往届毕业生身份入学的,按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派遣手续。
五、保障与监督
(一)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第二学士学位招生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工作。
(二)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不委托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相关工作。学校设立本科生招生工作监督小组,负责审查、监督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实施的全过程。
(三)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管理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选拔的原则。
(四)第二学士学位招生工作过程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选拔条件、选拔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
(五)考生须对报名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将取消其报名资格,同时将相关情况通报上级有关部门依规处理。
(六)我校不组织、不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开展与第二学士学位招生有关的补习、辅导、讲座等。
六、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253 号邮编:110034
咨询电话:024-86574436、86592982
沈阳师范大学2021 年5 月19 日
答案来源于:2021年沈阳师范大学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