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推免工作务必要公平、公正、公开,高度重视资料保存,工作留痕,做到推免工作有迹可查。推免生遴选工作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学校将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二)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处、各学院纪委书记负责监督推免和招收工作的全过程,一旦发现有违反遴选纪律者,将严肃查处。
(三)学校根据规定及时公布推荐名额、推免生名单、招收章程、专业目录、复试名单、拟录取名单等信息;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实时公布相关信息及考生申诉方式。经过公示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主动接受参加推免学生和社会监督。
(四)考生对推免生工作有异议,可向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反映,也可直接向学校纪委、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申诉与举报电话:024-88487035转802(纪检监察处),024-88487057(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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