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每考点设主考一名,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考点所在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考2至3名;每考场安排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前后左右距离最少80厘米以上;每考场派一名本校主监考,一名外校副监考,是否选派监督检查员,由各市根据实际确定。同考场监考、监督检查员须由不同单位人员组成。考生准考证号随机编排,考场编排情况公布时间由各市确定。
3.中考期间,省、市、县三级分别抽调人员组成巡视团,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市派巡视员由非本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担任,每考点至少有一名市派巡视员,并严格按要求做好回避。巡视员要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派出机构报告。考试结束后,巡视团向派出机构汇报工作,提交巡视检查报告。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巡视团工作,对巡视员指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并按规定及时整改。
4.中考期间,实行考试情况报告制度。按照“一天一报,有情况随时报告,无情况零报告”的要求,逐级上报至省招考中心,遇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5.各级考试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信箱,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考试期间对违纪舞弊问题,以及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的考点,各市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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