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上述照顾项目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得计入投档成绩并使用。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第五十六条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予以优先录取。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录取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要求的,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残疾人民警察;
3.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4.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
第五十八条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五十九条经共青团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青年志愿者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六十条所有照顾政策只适用于本科二批及以上批次的文史类、理工类考生。照顾政策中的“同等条件”涉及高考成绩的,在梯度志愿模式下,考生总分相同即为同等条件;在平行志愿模式下,考生位次相同方为同等条件。
第六十一条高校必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省招办根据核准的考生名单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寄发录取高校,同时留存备案,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各高校根据录取名册、由校(院)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公章后,直接寄发被录取新生。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登录陕西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或陕西招生考试信息网进行核实确认。高校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应将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寄出。
第六十二条考生入学报到时必须缴验高考准考证、录取通知书、本人的纸质档案和高校要求携带的其他材料。各高校要认真做好新生纸质档案接收和资格审查工作,重点核查冒名顶替等严重作弊行为。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新生,高校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入学资格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送陕西省招办。
第六十三条已录取但不能按时报到的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新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2021年陕西省普通高等学校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10分投档类似问题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