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规定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二)护理、药学、呼吸治疗技术专业色盲色弱不宜;学前教育专业口吃不宜。
(三)空中乘务专业需我校专业面试合格方可报考,面试时间及报名资格详见学校官网。(已获得我校专业面试合格证的学生无需再次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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