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招生宣传与服务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正面宣传,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等媒介主动发声,做好政策解读、志愿填报、信息查询、温馨提示等服务工作。加强考生诚信教育,重点宣传涉考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等行为。
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区教育部门和考试机构要进一步分层分类开展培训,做到“培训全覆盖、内容无盲区、对象无死角”,指导考生合理填报高考志愿,提高考生志愿满足率。为残疾人平等参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招生录取期间,市教育考试院和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向社会公开违规举报电话和咨询电话,安排专人接访,及时妥善处置信访问题,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
(二)做好考务组织与安全保障
要着力完善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人员排查、考试评卷场所安排、卫生消毒等工作,确保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做好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日常体温测量和身体健康状况监测,按要求为每个考点配备防疫副主考,要积极采取增设考场、评卷场所等措施,降低人员密度,减少人员聚集和流动。要制定考试期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应对准备,及时有效防范疫情传播。开展全覆盖式防疫教育和防疫培训,确保全体考生和考务工作人员熟知防疫知识和操作流程。
要着力完善考试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到施考全过程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和监控,强化考场管理和考场环境保障。加大考场巡视力度,通过视频监控、实地抽查和巡考等多种方式加强监管,确保考场纪律严明有序,及时、妥善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
要着力加强信息安全防护,市教育考试院应完善并强化填报志愿和投档录取的系统测试和模拟演练。重点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运行监控及安全监测,对考生的报名信息、成绩信息、志愿填报数据、投档录取信息等进行严格保密,切实做好数据备份。
(三)确保招生公平公正
要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遵守高校招生“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开展招生秩序专项治理,严肃查处违规宣传、通过设置奖金等方式违规争抢生源、违规承诺录取的行为。各高校要加强对招生队伍的教育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准确掌握和解读招考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市级、高校和中学四级信息公开制度,认真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细化公开内容,规范公开程序,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市教育考试院、各区教育局及招考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中学(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取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市教育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年底。各区招考机构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8月底。
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要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四)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对在高校招生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疏于管理,造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法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五)加强配套服务保障
本办法有关条款涉及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与招生计划等内容,由市教育考试院另行公布。
除法律和政府有关部门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外,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秋季统一考试招生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3.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附件1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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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院 校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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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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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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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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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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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说明学校招生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及工作机制 |
||
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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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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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
住宿费标准 |
|
||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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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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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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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其他须知 |
|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正表)
(营利性民办高校用)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全国统考招生章程 (秋季统一高考) |
|||
一、 院 校名称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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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读校址 |
校本部与各校区地址,同时明确各年级及专业就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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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层次 |
□ 本科 □ 专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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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办学类型 |
□ 普通高等学校 □ 高等学校 □ 公办高等学校 □ 民办高等学校 □ 独立学院 □ 高等专科学校 □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
||
五、颁发学历证书的院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
院校名称 |
|
|
证书种类 |
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 大学(学院)的本(专)科毕业证书 |
||
六、院校招生管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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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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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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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专业教学培养 使用外语语种 |
说明入学外语考试语种要求及外语教学语种 |
||
十、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
说明是否对考生身体素质、健康状况有特殊要求 |
||
十一、录取规则 |
说明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
||
十二、收费标准 |
学费标准 |
|
|
住宿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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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资助政策 |
说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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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监督机制及举报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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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网址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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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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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校招生章程核准备案表(副表)
(全国统考/秋季统一高考)
院校填写 |
申 明 我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及教育部和市教委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所有内容均真实有效,我校将严格按照经核定备案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承担教育部关于“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规定的相关责任。 院 校 全 称(盖章): 院校法定代表人(签字): 招生办公室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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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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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办: |
发展规划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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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 |
高等教育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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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处: |
学生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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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交流处: |
市教育考试院高招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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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学生处备案受理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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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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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一、各高校按《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章程》样张表格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已统一规范的文字表述不可任意修改。如有补充说明,可另用附件并在表中注明。
二、附件1中“二、就读校址”可根据校区实际情况表述。如学生在读期间可能涉及更换校区等情况,需要在“十六、其他须知”中注明。
三、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
四、附件1中“十一、录取规则”中需说明作为录取依据的总分的组成规则、同分规则、专业安排办法等内容。
五、附件1中“十二、收费标准”相关内容请注明批文号。
六、章程涉及文件政策内容须注明文件全称、文号等,如《上海市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填报与投档录取实施办法》(沪教考院高招〔2021〕3号)等。
七、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更改。
附件3
2021年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加分表
项目 |
编号 |
考生条件 |
具体要求 |
加分 |
证明单位 |
政
策
照
顾
对
象 |
1 |
烈士子女 |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证明 |
2 |
少数民族 |
高中阶段从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集地区转学到本市的少数民族考生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簿和身份证 |
|
3 |
归侨、归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侨办 |
|
4 |
华侨子女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户口所在区侨办证明 |
|
5 |
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
|
5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上海市台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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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
|
1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凭退伍证书、立功受奖证书、安置部门证明 |
|
退役军人 |
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 |
20分,由报考学校审核录取 |
说明:1.以上加分项目不累加累计。
2.以上加分项目只适用全国统考招生阶段。
3.以上加分项目的受理截止日期为2021年5月20日,逾期不予办理。
4.以上加分项目不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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