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录取优惠政策按《关于印发<2021年普通高校招收各省市新疆高中班毕业生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新招委〔2021〕5号)执行。
(二)高校在录取过程中应自觉接受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高校不得雇用在校学生、教师及社会中介机构组织生源并介入招生录取工作,把防范和打击招生诈骗作为录取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严禁高校在任何时间以任何理由向考生和家长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高校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妥善处理来信来访,切实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根据高校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形成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寄给有关高校。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应建立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签发或授权签发录取通知书制度,由高校主管部门公布各高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名单。
高校根据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单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给被录取考生。
(四)高校要加强招生信息管理,不得将考生个人信息擅自公开或提供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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