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园实施封闭管理。校外送新生的陪护人员,必须持有绿色“粤康码”、14天行动轨迹、体温低于37.3℃者或入学前7天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才可入校;如需驾车送新生入校的,请提前5天向我校申报车牌号备案,申报电话是020
87205927。
2.入校时,新生沿体温检测通道,分散有序入场,保持间隔。所有新生须佩戴口罩,接受检测体温,并出示交款发票、身份证明。体温低于37.3℃者方可入校。临时出现体温异常的新生,可根据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指引,先在临时观察区进行复核评估后作下一步处置。
3.新生进入校园前宜用速干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或者洗手。
4.新生到办公楼、宿舍区、餐厅、教学大楼等公共区域时必须佩戴口罩并接受测温,仅在核验身份证件时可摘脱口罩。
5.防疫期间,学生戴口罩上课,请新生自备防疫用品。
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进一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开始进入大众化阶段,大学生就业已实行双向选择,原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为此,在充分征求高等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并在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中实行。[1]
一、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1、严重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或房室间隔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返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症或难治性癫痫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严重精神病未治愈、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5、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原携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可以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核、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型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胸膜肥厚者;
(2)一切肺外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血行性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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