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布招生政策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高中(中职)学校和培养学校要利用报纸、海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此文件的招生政策与招生计划。高中(中职)学校还应向高三年级学生及家长进行宣传动员。
(二)户籍信息确认
填报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的要求,登录“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考生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s://ks.***)或“潇湘高考”APP查看考生本人报名信息,确认高考报名时所填写的户籍地信息中的县(市、区)与考生户口薄上户籍信息中的县(市、区)一致。
(三)填报志愿
考生根据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在本科提前批“非军事院校志愿”栏中填报有关志愿;其中填报本科层次高中、初中教师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根据考生户籍所在县市区及相应招生计划对户籍的政策要求填报相应志愿,凡填报志愿中的院校或专业不符合有关户籍政策要求的,一律视为无效志愿。填报志愿(含征集志愿)的时间及要求等按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投档录取
省内公费定向师范生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省教育考试院依据考生志愿将填报了相关志愿的考生名单提供给招生学校,各招生学校依据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录取规则确定拟录取名单。省教育考试院按招生学校提交的拟录取名单投档。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如有招生学校未完生计划的,由省教育考试院通过网络和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院校招生缺额,并组织未被录取的考生填报征集志愿。
(五)签订《湖南省乡村教师公费定向培养协议书》
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依据招生学校函告的录取名单,统一组织所有录取考生与本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一式四份)。《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时间、地点等信息,由市州、县市区教育(体)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并及时通知有关考生。考生在签订《协议书》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共同签订《协议书》;凡非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所涉及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生工作程序。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考生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协议书》的,视为考生自动放弃招生录取资格。
(六)发放录取通知书
招生学校收到市州教育(体)局寄送的《协议书》后,向已录取并签订《协议书》的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七)入学与复查
录取考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招生学校报到。新生入学后,招生学校在入学一个月内对公费定向师范生进行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招生学校在其《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书》正式生效;复查不合格者,则不能取得公费定向师范生资格,并按国家有关招生和学生管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