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符合学校推免生基本推荐条件和要求的本院应届本科生,均可提出推免申请,申请学生按学院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推免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未按学院公告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参加推免。
2、学院并公布所有申请者的核心课程加权主平均成绩及在其专业中的排名名次,名次经公示无异议后不再变更。
3、按推免原则确定的"拟录取"名单,经学院推免工作小组审查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学生对推荐结果持有异议,可向院推荐工作小组申请复议,如学生对复议结果不服可进一步向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申诉,申诉结果为终结论。公示结束后,学院不再接受学生的推免复议申请。
4、学院提交推免复议申请表与推荐名单报教务处。
5、学生是否获得推免生资格,以学校审批、公示后发文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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